日前,江苏省无锡滨湖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结一起摄影作品知识产权案。被告广告公司在其承办的“世博美展”参观券上,印上了一张活动举办地无锡博物院的照片。照片作者潘某认为,广告公司未经同意,私自刊登摄影作品,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“要不是我在路边捡到了这张参观券,还不知道自己2年前拍的照片被印上了门票”,2010年8月的一天,潘某偶然在路边发现了一张《上海世博会中国美术作品展览参观券》,券面正中的照片竟然是自己创作于2008年11月的无锡博物院。潘某试图与展览承办方交涉,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,却遭到对方拒绝。潘某一气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,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其摄影作品,并对其作出3万元的赔偿。
被告广告公司也据理力争,称其时受无锡博物院委托举办世博美展,是一项公益活动。广告公司在过程中并未获利,潘某也未遭受实际损失,故不应当赔偿损失.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使用该照片时并未附以作者的姓名、作品的名称等,也未对此使用行为作出应有的说明,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条件,该行为侵犯了潘先生对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。从该参观券内容看,其上印有参观券面额及一些公司、产品等的非公益性广告,具备一定的商业性元素,因此该公司称参观券上印制的有关公司、产品系赞助公益行为与事实不符。其次,著作权侵权的构成不以侵权人是否获利为要件,即使该公司所述属实,侵权人未获利也仅是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的因素。综上,法院一审判决该广告公司赔偿潘先生经济损失8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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